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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下发《关于逐步淘汰消防空气呼吸器配装的钢质气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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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下发《关于逐步淘汰消防空气呼吸器配装的钢质气瓶的通知》

关于逐步淘汰消防空气呼吸器
配装的钢质气瓶的通知

公消[2001] 25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消防空气呼吸器配装的轻型钢质气瓶陆续发生了几起爆炸事故, 严重危害了消防战斗员的人身安全。鉴于目前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的替代产品复合气瓶(包括国内、外产品)已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为彻底消除不安全因素,公安部决定,逐步淘汰消防空气呼吸器配装的钢质气瓶,加快复合气瓶的替代进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和购置配装钢质气瓶的消防空气呼吸器。

二、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单位,对在用的3种钢质气瓶应视不同情况予以淘汰。对采用板材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识别方法见附件)要立即淘汰;对采用管材收口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要在2003年底前淘汰完毕;对重型钢质气瓶,可按使用年限自然淘汰。

三、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单位负责淘汰气瓶的清点、排气、封存;生产单位负责回收、报废。严禁淘汰的气瓶重新流入市场。

附件: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识别方法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识别方法


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是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总厂和沈阳科金新材料开发总公司气瓶公司于1990年至1995年期间生产的,主要从钢印标记的部位和生产厂厂标、气瓶容积、气瓶编号、生产日期等钢印内容进行识别。

一、钢印标记的部位


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钢印标记打印的部位分为两种:

第一种:钢印标记打印在瓶颈铝箍上,此种轻型钢质气瓶全部淘汰。

第二种:钢印标记打印在瓶肩上(图略),列入《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明细表》中的气瓶应当全部淘汰。

二、采用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明细表

生产厂厂  标 气瓶容
积(L)
气瓶编号范围
生产日期

数量
(只)

FA 3 0001-0079
1991
76
FA 4 0001-0208
1991
57
FA 4 0001-0390
1995
188
FA 5 0001-0220
1995
163
XC 6 916
1995
510(其中60中不带标识)
XC 6 92
1992
1000
XC 6 93
1993
500

无(XC生产)
6 X930001-X930078
(其中不包括009/015/022/023/030/034/
039/050/058/070/075/076/077
1993
65
XC 6 940001-942000
1994
2000
无(XC生产) 4 914001-914076
1991
76
无(XC生产) 4 93001-93024
1993
24
QM 4 41001-41030
1995
30
XC 4 940001-940300
1994
300
QM 4 940301-940600
1994
300
QM 4 41001-41200
1995
200
无(QM生产) 5 94501-94520
1994
20
QM 5 940301-940600
1994
300
QM 5 94521-945100
1994
80

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总厂1990年生产的V3.0W3.9Kg以下;V4.0W4.8Kg以下;V5.0W5.8Kg以下的轻型钢质气瓶应全部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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