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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消 防 局 文 件

消办字(1995)161号

转发《关于落实"在非必要场所
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计院、所消防器材维修、销售单位: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大气环境,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严格控制哈龙灭火器(即1211、1301灭火器)的使用,九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联合转发了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各消防监督部门,建筑设计院、所、灭火器维修、销售单位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使哈龙的替代工作在我市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整体上看,哈龙的消费还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更有效地控制哈龙的使用,最近公安部、经商国家环保局同意再次下发了关于落实"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的通知,现将此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 各级消防监督部门,在防火监督检查中,要督促各个事业 单位严格按通知的要求,在非必要场所一律停止再新配置哈龙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目录见公消字(1995)100号],用户可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分别选用ABC、BC 干粉、CO2和水成膜泡沫等灭火器。
      二、 各建筑设计院、所,在严格执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的同时,在非必要场所应根据使用性质采用除哈龙灭火器以外的其它灭火器。
      三、 各灭火器经销单位,在销售灭火器时要协助用户选用其它 适用的灭火器,并向用户宣传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意义。
      四、 已取得灭火器维修许可证,并承担1211灭火器(包括推车 式)维修的企业,在维修时,对残余的灭火剂必须进行回收,严禁向大气排放,灌装时防止灭火剂泄漏。
      五、 自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没有哈龙回收装置的维修企业,一 律停止1211灭火器的维修业务,对违反通知要求的按《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处罚。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立即进行传达并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消 防监督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宣传工作。

199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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